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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4-04-28
所属栏目: 

附件2

 

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已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明确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农业种质资源等进行登记,鼓励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科学掌握资源保存总量,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保护种质创新、改良者合法权益,激发种质资源创新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作物种质资源登记。由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总责,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牵头组织实施,对粮食、经济、蔬菜、果树、牧草等作物种质资源进行登记。

(二)开展畜禽种质资源登记。由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总责,全国畜牧总站牵头组织实施,对符合本品种特征的畜禽及其胚胎、精液、卵子、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等进行登记。

 

(三)开展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

管理局负总责,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实施,对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棘皮动物、两栖爬行类等水生动植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进行登记。

(四)开展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登记。由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负总责,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牵头组织实施,对可持续利用的、具有一定科学意义或潜在应用价值的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进行登记。

鼓励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登记其保存的种质资源。

三、登记内容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登记主体信息、保存地点、保存单位(或个人)、保存途径(原位保存、设施保存)、保存方式(活体、组织培养、超低温)等。

(二)种质资源信息。包括编号、种质名称、资源类型、生物学分类信息、产地或来源地信息、来源或系谱、特征特性、照片、相关链接等。

(三)种质资源共享信息。包括是否共享、共享方式(公益性共享、有偿共享)、可共享数量、可利用范围等。

(四)其他相关信息。汇交资源还应包括支撑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农业种质资源相关研究情况、共享利用相关规定等。

四、登记流程

(一)注册。登记主体在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上实名申请注册。

二)信息录入。依据登记总则、分物种登记细则,录入农业种质资源信息。

(三)技术审核。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农业种质资源登记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四)统一编号。对通过技术审核,不存在重复登记的,赋予全国统一登记编号。

(五)变更登记。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登记记载事项出现错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种质资源灭失的,应当在6个月内变更登记。

(六)撤销登记。对于提供非法或虚假信息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

五、进度安排

(一)2020年。组织研发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管理系统,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制定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总则、分物种登记细则,适时启动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二)2021—2022年。完成已公告确定的国家、省级保护单位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逐步开展其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对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农业种质资源进行登记。